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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密码测试窃取多人域名折价5.4万元 获刑三年

时间:2009-02-06浏览:4次

  2月14日报道:记者日前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林通武盗窃链接标记域名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通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初,被告人林通武通过测试取得厦门市华商盛世网络公司原职工石某的电子邮箱密码后,进入该电子邮箱,并通过“商务中国”网站修改了该电子邮箱密码,从电子邮箱中的值班客服安排表中得知值班人员。尔后,再次通过测试取得该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从值班人员的电子邮箱中取得值班账号和登录密码。6月7日,林通武使用登录密码进入“商务中国”内部员工工作网站,修改了被害人宋宾的2个链接标记域名(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的代理管理电子邮箱,将2个域名转移。6月14日和6月18日,林通武采用上述手段,将孙亚江委托管理的域名(购进价为人民币2万元)和王延华委托管理的域名(折合人民币1.4万余元)转移。公安机关通过网络技术定位,于7月11日抓获林通武,并缴获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1台。案发后,涉案的域名均已归还各被害人。
  法院认为,林通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密码测试并私自进入他人的联系电子邮箱后,将他人存放于电子邮箱中的域名转移至自己能控制的电子邮箱中,其对他人财物的处置系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现的,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且窃取他人财物的价值达5.4万余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归案后林通武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全部赃物返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系初犯,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同时还考虑到本案盗窃对象的特殊性等因素,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一个IP地址只能有一个域名,域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可直接支配性,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域名的取得需付出真实的货币,而且随着其知名度、信誉度的提高,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域名具备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我国刑法中已将电力、煤气、移动电话号码等无形财产列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域名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不乏法律依据。
  域名是无形物,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产品,影响其价值的因素繁多,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评估方法,无法对其在作案当时的市场价作出鉴定。因此,公诉机关根据购进价认定涉案域名的价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亦符合有利被告人的就低原则,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