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域名应有哪些条件?
时间:2009-02-06浏览:4次
读者求问
律师:
外国某公司近日称我注册的一个链接标记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要求我返还并支付5000美金的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韩辛
律师解答
韩辛读者:
《统一链接标记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明确规定了恶意注册的情形: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经专家组发现确实存在,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者。
如果你注册域名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恶意。
至于赔偿问题,如果您注册域名仅仅是具备上述恶意,也不必然构成侵权赔偿。《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只有具备上述情形,才可能涉及到赔偿的问题。如果仅仅是注册域名,且该域名不仅和某些商标相通,同时也是具有语言学意义的通用词汇,则该注册行为并不必然会引发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