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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声音:个人注册CN域名合法合理

时间:2009-02-06浏览:2次

  8月10报道:个人到底可不可以注册CN链接标记域名?这个问题,业界一直争论不休。最近,链接标记域名管理机构公布的数据显示,CN域名注册量已经增长到615万个,很多普通网民注册CN域名开通博客、相册和个性域名邮箱等,与这种大众热闹应用情形相伴的是,对个人注册CN域名的担忧也日益加重,多年悬而未解的难题到了不得不解的时刻。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属于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误读,个人注册者大可不必为此心忧,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捍卫自己的注册权益。
  注册者的担忧无可厚非,因为2002年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规定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从这一条款来看,个人并不在允许注册CN域名的范畴之内。
  然而,这种认识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如果注意到由信息产业部制定、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很多人的担忧都能随之化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针对域名注册内容的限定中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在此条款中,明确将个人和组织置于同等地位进行约束,这也就意味着承认了个人的注册权利。

  两相冲突的法律文件,我们如何判定其高下呢?
  首先,按照法理“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无效”原则,信产部《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法律层级高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实施细则》,因此当《实施细则》与《管理办法》冲突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无效,而应遵从信产部《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次,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2004年的《管理办法》显然优先于2002年的《实施细则》。故2004年信产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于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实施细则》的执行。
  因此,个人注册CN域名的规定要以《管理办法》为准,也就是国家不禁止个人注册行为。“法不禁止即为允许”,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得出个人可以注册、使用CN域名的结论,而“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的结论,则完全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误读。
  既然有了法律撑腰,我们就完全不必为自己注册的CN域名心忧不已,因为即便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我们的CN域名进行删除,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其撤销删除行为,从现在的法律法规看,除非个人注册的域名违反了相关规定,否则个人有绝对的胜算把握。
  当然,如果真要诉诸法律,对于个人注册者来说也实属无奈之举,我认为,既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信息产业部最新的《管理办法》相冲突,及早修订《实施细则》,明确保护个人注册CN域名的权益,才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