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讲域名注册商 六:遇到争议需支持
时间:2009-02-06浏览:3次
链接标记域名是互联网这个公共寻址服务的公共资源,注册链接标记域名本质上是购买了域名的一定期限内使用权,正是因为域名是公共资源,因此会有不同用户根据知识产权规则提出使用某一域名的异议。这就是域名争议的来源。
在这里,说明一下:那个“中国IPv9”与“十进制域名”是一种“私有协议”,即由个人或者私人(有)企业拥有的网络协议下、由某一部门认证、推荐为公共寻址服务标准,但是它不受ICANN相关规则管辖,更不受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约。因此,“十进制域名”是一种在运营机制上既无国际规范、又不符合信息产业部部门法规规范管理的一个“另类”。
一、什么叫域名争议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2004年 >> 正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四章 域名争议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链接标记http://www.cnnic.cn/html/Dir/2004/11/25/259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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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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