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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域名交易服务规则

时间:2009-02-06浏览:6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链接标记域名交易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链接标记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注册管理,并提供解析服务的互联网络域名;
  (二)“域名交易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其职责是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交易系统,维护域名交易中央数据库,认证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提供域名交易服务;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五)“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是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认证从事域名交易服务的机构;
  (六)“域名交易者”:是依照本规则进行域名交易的双方,包括卖方与买方。

  第三条 域名交易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交易的域名,凡处于正常状态的域名均可依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易。

  第五条 域名交易服务机构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向域名交易者提供域名交易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接受并确认域名交易申请、核实交易者的身份、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联络以便执行域名交易所需的各种技术操作等。
  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及依照本规则制订的交易细则,以保证域名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可核查性。

  第六条 域名交易的卖方是域名持有者或其授权者;买方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注册域名的申请者。
  申请出让或受让域名的,申请者应当按照交易申请表的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交易信息,并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的范本及签订程序与方法由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制订。
  域名交易者应当严格遵守其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指令。因交易者发出的指令错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导致错误交易的,其后果由发出指令或提供信息的交易者承担。

  第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管理机构应当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密切配合,以保证域名交易的迅速、安全和可靠。没有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拒绝域名交易,或者为域名交易设置障碍。

  第八条 在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经域名交易服务机构确认以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取回交易码。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管理机构发出域名过户通知。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注册管理机构应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依照规定完成域名过户程序。买方受让域名后即成为域名持有者。

  第九条 出让或受让域名的申请者应当在与域名交易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中保证: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 提交的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 交易域名没有恶意,且不会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第十条 因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操作方面的错误导致域名被错误交易的,相关机构应在收到合法域名持有者的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纠正错误,恢复域名到应有状态,或者根据域名持有者的指令完成正常交易。
  因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设备故障等技术原因导致交易延误或错误的,相关机构应于故障排除后24小时内通知域名交易者,并在域名交易者未明确表示停止交易的情况下继续完成交易,或纠正任何错误。

  因交易者发出的指令错误及第三方盗用域名持有者的名义发出的指令导致域名被错误交易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 第三方对已经完成的域名交易有异议的,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或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交易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应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