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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域名作为资产已进入司法实践

时间:2009-07-19浏览:2次

  近年来,域名作为企业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无论是当年谷歌为大力拓展中国市场而购买了g.cn,到六间房以6.cn替换原有的6rooms.com进行业务拓展,再到联通为推出3G服务而购买的wo.com.cn,新近,微软又将收购的bing.com.cn域名授予了全新的搜索引擎产品,众多企业对域名的重视行为无不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近日刚刚结束的中国首届域名大会上,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与会专家高度的认同。不论是在企业经营层面,还是在司法领域,域名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积累和保护的重要方面。

  众所周知,域名是互联网世界的门牌号码,是企业站点的标识,是浏览者访问的路径。对于企业或机构而言,在互联网络上拥有自己的域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企业或机构等于注册了一个规范性的网络标识,形成了与企业商标和名称相呼应的互联网品牌,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公众形象和无形资产;另一方面,域名是企业或机构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设立的一个窗口,宣传自身的形象和产品,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

  实际上,不仅在企业经营的层面,而且在司法领域,域名作为一项财产或资产也被普遍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就表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把域名作为一项财产对待,注册域名属于有效财产,应当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