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盗窃网络域名可能获刑
时间:2017-10-17浏览:8次
10月17日消息 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件,指导性案例还就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域名算不算个人有效财产问题做出认定。
最高检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件中,通过“张四毛盗窃案”,厘清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域名算不算个人有效财产”问题。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 .5万元。
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在指导性案例的制定中,我们也听取了多方面意见,对具有共识基础的问题做出认定。”万春介绍,网络财产是不是个人有效财产、如果认定为财产怎样计算价值,此前在学界和业界都存在一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