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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终审认定域名隐私保护政策有效

时间:2017-10-12浏览:5次
10月12日消息 近日,采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侵害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二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域名行业广泛采用的域名隐私保护政策有效。同时,在本案中首次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域名作为虚拟财产采用类似物权的保护规则,认定本案涉及的域名买卖行为属于善意取得。采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含会律师二审开始代理本案,孙律师基于对域名行业法律及政策的深刻理解,对域名注册、转移、交易行为的清晰洞察,在二审中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权益,维护了域名行业秩序。
 
  本案中原告拥有的涉案域名被案外人假冒原告身份从A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转出到B域名注册服务机构,C先生支付27万元的对价从假冒原告的案外人处获得涉案域名。原告要求本案多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域名归还原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即一涉案域名的权属,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隐私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二审法院根据C先生的主观状态、域名交易价格,在认定域名隐私保护政策有效的前提下,认定域名买卖行为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认定涉案域名的买卖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二审法院根据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法律及政策认定,域名转出注册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收费性质的商业服务机构,其在服务过程中应尽到较之一般注意义务更为严格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域名转出注册服务机构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其不负有直接审核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申请材料的义务”,故不存在过错。域名转入注册服务机构也“不负有审核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材料的义务”,对涉案域名的转出转入不存在过错。本案中,没有证明显示域名隐私服务提供商与涉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有关,故域名隐私服务商不存在过错。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