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天提交仲裁!德企成功仲裁中文.cn域
时间:2017-06-19浏览:6次
06月19日消息 前两天,有一个三字中文.cn域名遭到了美国企业的仲裁被转移走,而今天又有一个三字中文.cn域名被德国企业仲裁。看来,国外企业对于中文.cn域名仲裁程度在提高啊~~更有意思的是,这家德国企业再晚一天提起诉讼,争议域名就满两年。根据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投 诉 人:哈里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IBO HOLDING GMBH & CO. KG)
被投诉人:广东今科道同科技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哈瑞宝.cn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的主张
1.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哈瑞宝”、关联主体的商号“哈瑞宝”以及知名产品名称“哈瑞宝”完全相同,容易引起混淆。
2.投诉人的中国关联公司哈瑞宝(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哈瑞宝”享有在先商号权
。
3.“哈瑞宝”是投诉人的知名产品的名称。
(二)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对争议域名和/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及其主要部分“哈瑞宝”不享有商标权
根据在中国商 标局的官方网站上的查询结果,被投诉人名下有 15 个商标,但并未享有任何“哈瑞宝”或包含“哈瑞宝”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及其主要部分“哈瑞宝”不享有商号权被投诉人的名称为“广东今科道同科技有限公司”,显然其不可能就“哈瑞宝”享有商号权。
(三)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首先,被投诉人明知自己不享有民事权益,也理应知晓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应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投诉人想提醒专家组注意的是,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 2015 年 3 年 25 日,正是投诉人公开发布了其“计划投资 5 亿欧元打造海外市场,中国是其扩张重点”,并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设立了哈瑞宝(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后不久。如此的时间巧合,更证明了被投诉人理应知晓了投诉人,并趁机抢注了争议域名。
其次,被投诉人广东今科道同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域名注
册商,其为企业提供网站建设、企业邮箱、域名注册、CDN 加速、互联网推广、应用开发等一站式信息化服务,官网为https://www.kenfor.com/。争议域名即通过广东今科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注册。显然,作为域名注册商,广东今科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本没有使用争议域名的意图。
最后,争议域名目前并未指向任何网页,实际上并未投入使用,且无证据表明争议域名自其注册后曾投入使用。这进一步证实了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也即广东今科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对投诉主张的答辩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
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投诉期限
《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哈瑞宝.cn”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通过注册机构广东今科道同科技有限公司由被投诉人注册。投诉人于2017 年3 月24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关于本案争议域名投诉书。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起本案投诉之时,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尚未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受理本案。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证明,投诉人已经于2015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获得“哈瑞宝”商标的注册,根据中国法律享有关于“哈瑞宝”商标的专用权。争议域名“哈瑞宝.cn”整体上与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商业标识“哈瑞宝”混淆性近似,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投诉成立的第一个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未能完成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的证据,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投诉成立的第二个条件。
关于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市场使用“哈瑞宝”作为其商业标识,投诉人的关联企业也已经使用“哈瑞宝”作为商号。对于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与证据,被投诉人没有加以反驳或者否认,专家组予以采信。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持有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投诉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裁 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哈瑞宝.cn”转移给投诉人哈里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IBO HOLDING GMBH & CO. 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