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终端仲裁其中国代理商域名获胜
时间:2017-05-04浏览:4次
05月04日消息 近日,有一家俄罗斯终端联合糖果公司向其中国代理商发起域名仲裁。虽然,被投诉人出具了与联合糖果的代理协议,但无奈最终还是被判域名转移。
投 诉 人 “ 联 合 糖 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COMPANY LIMITED OBHEDINENNYE KONDITERY,亦作“联合糖果集团”)是东欧最大的糖果企业,也是俄罗斯糖果市场的领军企业,于 1804 年在俄罗斯首都建厂。经过两百多年的努力,投诉人从莫斯科第一家糖果手工作坊发展成现在的糖果帝国,其在俄罗斯设有 19 个加工厂和 8 个物流中心,包括中国在内有 30 多个国家在进口投诉人的产品,销售投诉人产品的贸易商多达 20 万家。投诉人多年来一直是《糖果行业(Candy Industry)》杂志评选的糖果行业年度全球 100 强中前 20 名的常客,更是在 2015 年度的评选中一举获得第 13 名,当年的净销售 额 超 过 20 亿 美 元 。 “Uniconf” 是 投 诉 人 英 文 名 称 ( United Confectioners,亦作 United Confectionary Manufacturers)的缩写,也是投诉人最重要的商标。投诉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Uniconf”为主体注册了多个商标。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其与被投诉人签订过购销合同,但未授权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其组建了黑河市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缩写为 UNICONF。为支持其主张,被投诉人提交了由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专家组注意到,该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确为“黑河市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但该营业执照并未载明其公司名称的外文译名。被投诉人虽然辩称该公司的缩写是 UNICONF,但未给出该缩写构成的任何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使用 UNICONF 标志的任何证据,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其与被投诉人存在着商业合同关系。双方曾在 2014 年 4 月 25 日签订购销合同。投诉人还主张,本案争议域名已经投入实际使用,指向了被投诉人的网站。为支持其主张,投诉人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 06583 号公证书。专家组注意到,公证书载明的内容显示,本案争议域名指向的是被投诉人“黑河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网站,其页面上不但有“糖果市场领头羊”的字面,所展示的商品也主要为糖果产品。专家组还注意到,该网站的一些页面上还设有与投诉人 极为近似的图标。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其与投诉人签订进口销售合同以来投入了几百万元宣传推广投诉人的产品和线下超市渠道,争议域名也是被投诉人主要推广的域名。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在网络上推广投诉人的商品,没有恶意,投诉人想霸占被投诉人的劳动成果。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作为投诉人的业务关系人,在未经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与投诉人第 G1180004 号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并将该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以展示或推销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即糖果,混淆了与投诉人的区别,极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是投诉人的网站,或经投诉人授权而设立的网站,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恶意情形,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投诉人:“联合糖果”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黑河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uniconf.cn
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 诉 人 “ 联 合 糖 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COMPANY LIMITED OBHEDINENNYE KONDITERY,亦作“联合糖果集团”)是东欧最大的糖果企业,也是俄罗斯糖果市场的领军企业,于 1804 年在俄罗斯首都建厂。经过两百多年的努力,投诉人从莫斯科第一家糖果手工作坊发展成现在的糖果帝国,其在俄罗斯设有 19 个加工厂和 8 个物流中心,包括中国在内有 30 多个国家在进口投诉人的产品,销售投诉人产品的贸易商多达 20 万家。投诉人多年来一直是《糖果行业(Candy Industry)》杂志评选的糖果行业年度全球 100 强中前 20 名的常客,更是在 2015 年度的评选中一举获得第 13 名,当年的净销售 额 超 过 20 亿 美 元 。 “Uniconf” 是 投 诉 人 英 文 名 称 ( United Confectioners,亦作 United Confectionary Manufacturers)的缩写,也是投诉人最重要的商标。投诉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Uniconf”为主体注册了多个商标。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Uniconf”是投诉人英文名称的缩写,也是投诉人最重要的商标。投诉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Uniconf”为主体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第 1180004 号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进入了中国并获准注册。该商标由“Uniconf”和“UNIQUE SINCE”组成,但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Uniconf”。
另外,投诉人还注册有“uniconf.ru”和“uniconf.org”作为官方网站并且标注在其产品或相关文件上。
2.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根据投诉人的检索,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并未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的注册名称为“黑河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无论从字形还是含义上都无法与争议域名联系起来。被投诉人也未持有任何与“uniconf”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曾经签署过购销协议,但是该合同仅涉及产品的买卖,并未授予被投诉人在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将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进行使用的权利。因此,可以确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3.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一直都很重视,不仅准备了中文版本的宣传手册、中文版本的官方网站,还积极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各种展会。
如上文所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存在商业合同关系。2014 年 4月 25 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了购销合同,签订合同之后,投诉人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向被投诉人发货,货物中包含投诉人旗下公司生产的大头娃娃巧克力(中文通常译为“爱莲巧巧克力”),之后于同年 9 月和 11 月,投诉人分别向被投诉人发了几万公斤的商品。由此可见,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早就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因此被投诉人至少在 2014 年与投诉人签署合同时就已知晓投诉人的在先商标,而这明显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另外,从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的介绍,也可以知晓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时对于投诉人的在先权利是有着透彻的了解的。
在与投诉人签署购销合同并明确知晓投诉人在先商标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对含有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域名没有进行合理避让以避免混淆,而是在未获得投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然后,被投诉人将该域名用于自身网站,其网站也抄袭了投诉人的网站设计,风格和布局极其相似。
6被投诉人仅仅是投诉人诸多经销商中普通一员,但是却以投诉人的中国总代理自居并在其产品目录中将 www.uniconf.cn 与投诉人的www.uniconf.ru 并列,试图迷惑消费者。
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就是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手段,借助投诉人的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很明显落入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情形:“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另外,投诉人在其商品上通常会标注其官方网站的网址,即www.uniconf.ru。因此,如果消费者在尝试了投诉人的产品后很满意,希望再次购买或了解更多情况时,会去查询投诉人是否存在中文网站。为此,投诉人专门建立了中文网站,但是由于被投诉人抢先注册了争议域名,导致投诉人无法将该域名用于其中文网站,只能将中文网 站 暂 时 放 在 “ ch.uniconf.ru ” 这 个 二 级 域 名 上 。 相 对 于www.uniconf.cn,现在启用的二级域名不便于记忆,会给用户访问造成麻烦。而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必然知晓由于域名的唯一性投诉人将无法使用该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抢注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阻碍了投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同样落入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情形:“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在抢注争议域名的同时,被投诉人还不断围绕投诉人旗下的其它品牌大做文章,以抄袭和复制的方式申请了多个与投诉人旗下品牌近似的商标,包括“ALIONKA 及图”“ALUNKA 及图”“POTPOHT”和“3ER及图”。投诉人已经针对被投诉人名下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现已被商标局受理,目前正在审查程序中。虽然这些商标尚未获准注册,但是被投诉人却多次假冒投诉人中国区总代理的身份以这些商标申请为基础威胁投诉人在中国的其他经销商,严重干扰了投诉人的正常运营。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绝非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具有明显的恶意。
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辩称,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签订了进口销售合同,有权在中国进口和销售投诉人的产品,并开设了网店和批发平台,每年为投诉人销售 800 多吨的产品。因为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合作了很多年,被投诉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把网站和产品渠道及销售平台做的特别成熟了,投诉人想自己进军中国市场,想把合作多年的被投诉人踢掉。所以想尽办法让被投诉人无效。被投诉人自从和投诉人签订进口销售合同以来投入了几百万元宣传推广投诉人的产品和线下超市渠道,并且在中国销售俄罗斯商品行业位居首位。争议域名也是被投诉人主要推广的域名,被投诉人把中国市场做成熟了,投诉人想霸占被投诉人的劳动成果。被投诉人注册这个域名一点恶意都没有,都是为了参加各种展会和在网络上推广俄罗斯商品。被投诉人成立了黑河市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缩写正是 UNIC ONF,也都是为了更好的把产品推广出去。
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其以“Uniconf”为主体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第G1180004 号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进入中国并获准注册。为支持其主张,投诉人提交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出具的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第 G1180004 号商标在中国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分别为第30 类、第 35 类和第 43 类,专用期限为 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23年 8 月 5 日。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日(即 2015 年 3 月 12日)之前,已在中国对 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UNIQUE SINCE 放弃专用),且该商标目前仍处于注册有效期限之内。本案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为“uniconf”,与投诉人第 G1180004 号商标的主体部分即“Uniconf”相比,只有首字字母大小写的不同。专家组认为,在域名构造中字母的大小写是等值的,本案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有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再对投诉人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进行审理和评述。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其与被投诉人签订过购销合同,但未授权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其组建了黑河市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缩写为 UNICONF。为支持其主张,被投诉人提交了由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专家组注意到,该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确为“黑河市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但该营业执照并未载明其公司名称的外文译名。被投诉人虽然辩称该公司的缩写是 UNICONF,但未给出该缩写构成的任何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使用 UNICONF 标志的任何证据,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其与被投诉人存在着商业合同关系。双方曾在 2014 年 4 月 25 日签订购销合同。投诉人还主张,本案争议域名已经投入实际使用,指向了被投诉人的网站。为支持其主张,投诉人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 06583 号公证书。专家组注意到,公证书载明的内容显示,本案争议域名指向的是被投诉人“黑河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网站,其页面上不但有“糖果市场领头羊”的字面,所展示的商品也主要为糖果产品。专家组还注意到,该网站的一些页面上还设有与投诉人 极为近似的图标。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其与投诉人签订进口销售合同以来投入了几百万元宣传推广投诉人的产品和线下超市渠道,争议域名也是被投诉人主要推广的域名。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在网络上推广投诉人的商品,没有恶意,投诉人想霸占被投诉人的劳动成果。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作为投诉人的业务关系人,在未经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与投诉人第 G1180004 号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并将该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以展示或推销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即糖果,混淆了与投诉人的区别,极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是投诉人的网站,或经投诉人授权而设立的网站,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恶意情形,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裁 决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其投诉应得到专家组的支持,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联合糖果”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