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度20多位的域名竟然也被仲裁
时间:2017-05-03浏览:2次
05月03日消息 近日,有一枚总长度接近30位的域名younglivingessentialoils.cn被一家美国终端仲裁走。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审理
投诉人: 优姿寇精油有限责任公司( YOUNG LIVING ESSENTIAL OILS, LC.)
被投诉人:贾帆
争议域名:younglivingessentialoils.cn
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1.争议域名主体可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商号“young living essential oils”近似或相同,极易引起误认。
(1)投诉人就“Young Living”商标早于争议域名注册前就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专用权,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投诉人的“Young Living”商标及商号“Young Living”早在争议域名注册前业已形成权利,并在全球及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
投诉人优姿寇精油有限责任公司(YOUNG LIVING ESSENTIAL OILS, LC),始建于 1989 年,是一家与市场联系紧密的跨国公司,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精油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主要生产销售有治疗作用的精油产品。自成立至今的近 30 年时间里,投诉人以其优质的种植原料和精良的“种子到密封(Seed to Seal)"独家萃取技术,不断研发和推出不添加任何化工成分的更加天然、更加安全的精油产品,赢得世界各国消费者的青睐和喜爱。
(3)争议域名“younglivingessentialoils.cn”的可识别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企业商号及注册商标相同。
(二) 被投诉人就域名主要部分“younglivingessentialoils”不享有合法权益
1.根据投诉人在中国商标网上的查询结果显示,被投诉人对“younglivingessentialoils”或“young living”不享有任何商标权利。
2. 投诉人“优姿寇精油有限责任公司( YOUNG LIVING ESSENTIAL OILS, LC)”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贾帆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者注册和使用“younglivingessentialoils”或“young living”商标。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young living”产品的被许可人、经销商、代理商或者分销商。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YOUNG LIVING”既是投诉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也是其注册商标,在中国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对其享有现在权利,仍然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Young Living Essential Oils”作为投诉人的商号,“YoungLiving”作为投诉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非常强的独创性,经过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投诉人高品质产品和服务的标签。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younglivingessentialoils.cn”绝非巧合。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
的,也不是为了正当使用,而是为了影响投诉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并阻止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攀附投诉人的高知名度和高商誉以诱导互联网用户用“younglivingessentialoils.cn”访问投诉人网站。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审理
专家组认为,在事先知晓或至少有充分理由知晓“YOUNGLIVING”在我国系本案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字号的情况下,本案被投诉人仍使用与“YOUNGLIVING”构成混淆性相似的“youngliving”作为本案被投诉域名识别要素,并组合以投诉人所提供产品的类别名称“essentialoils”而注册本案被投诉域名,显示出本案被投诉人至少具有在精油产品的相关公众中混淆与投诉人之间区别和/或阻止本案投诉人以域名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字号/名称的意图。前者已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恶意情形,后者亦可认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恶意情形。
裁 决
鉴于本案投诉人的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其投诉应得到专家组的支持。专家组裁决,本案被投诉域名“younglivingessentialoils.cn”转移给投诉人优姿寇精油有限责任公司。